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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通知文件的有效期

关于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通告

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,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;未规定有效期,且文件名称未冠以“试行”“暂行”的,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5 年,至 2028 年 8 月 2 日;未规定有效期,且文件名称冠以“试行”“暂行”的,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2 年,至 2025 年 8 月 2 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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